关于规范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有关问题的划定
宣布时间:
2018-11-09 11:00
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通告
([2008]24号)
现宣布《关于规范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有关问题的划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ΟΟ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规范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有关问题的划定
为进一步明确对期货公司股东的羁系要求,理顺期货公司股权关系,增进期货公司做优做强,避免控股股东与期货公司以及关联期货公司之间泛起危害转达、不当利益运送等问题,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生意治理条例》及《期货公司治理步伐》(证监会令第43号)等有关划定,现就控股、参股期货公司的有关问题划定如下:
一、现阶段,统一主体控股和参股期货公司的数目不得凌驾2家,其中控股期货公司的数目不得凌驾1家(控股、参股期货公司的认定标准见附件)。
二、现有期货公司的股权结构及相关投资主体控股、参股期货公司的行为不切合前条划定的,应当实时整改,并在本划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抵达羁系要求。
三、本划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控股、参股期货公司的认定标准
控股、参股期货公司的认定标准
一、关于控股期货公司
(一)出资额占期货公司出资总额50%以上的;
(二)出资额的比例虽然缺乏50%,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期货公司股东会的决议爆发重大影响的;
(三)出资额的比例虽然缺乏50%,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着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期货公司股东会的决议爆发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决议期货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
(四)虽不是期货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现实支配公司行为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二)、(三)项“对期货公司股东会的决议爆发重大影响”,是指在期货公司股东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划定的事项或者股东提出的其他议案时,能够促成或者阻止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情形。
二、关于参股期货公司
“参股”是指在不组成控股期货公司的情形下,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以及不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可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
三、不计入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数目规模的情形
(一)直接及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下(不含5%)股权;
(二)统一主体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的股权而控股、参股期货公司;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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